建筑业资质企业合规经营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4-11-11 16:21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企业应遵循但不限于以下合规告知内容,企业一切行为需在法律法规规定框架内进行)
建筑业资质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业资质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住建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1)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派驻相应管理人员。(2)项目部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由企业缴纳、工资由企业支付、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3)工程合同及工程款项支付: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工程款等。(4)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实名制考勤制度。2.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劳资专管员、施工员、资料员等。1.建筑业资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产生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2.建筑业资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3.建筑业资质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1.建筑业资质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2.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应将财务相关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3.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4.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企业如有不明事项,可电话咨询:022-24397575;联系人: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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